男子酒吧因琐事持刀砍伤人
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3月2日凌晨与10个朋友一起在广西藤县县城河东大转盘P9酒吧喝酒聊天时,因琐事其好友罗某与同在酒吧喝酒的王某发生冲突。李某等人恼羞成怒,遂合谋一起教训王某。由李某驾车载着手持刀具的10名同案犯找到被害人王某,并将被害人王某和朋友朱某拦截在藤州大桥河西桥头上,并用暴力手段将王某和朱某乱砍一通,王某因伤势过重身亡,朱某被砍成轻伤。
故意伤害罪从犯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王某死亡、朱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负责开车接送其他同案人,并没有直接持刀砍伤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李某通过亲属赔偿了2000元给被害人朱某,得到了朱某的谅解,且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其亲属向法院交了赔偿保证金10000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