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抢劫黄金首饰
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与网友见面时,发现其同伴黄某佩带了多件黄金首饰,当下产生贪念。次日,被告人朱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某(在逃)三人准备对黄某实施抢劫。
期间,被告人朱某先行负责支开网友,随后再返回伙同被告人王某等着手实施,共劫取黄某佩戴的黄金项链、手链等财物。经鉴定,共抢劫财物价值8184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逃走。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又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实施盗窃,盗得钱款2000元。
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中,被告人朱某起了系主犯,李某、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系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以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万;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