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次被判刑不悔改当街行窃
被告人单某曾因盗窃罪,先后于1994年、1996年、1998年、2000年分别被判处劳动教养2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6个月、劳动教养3年、有期徒刑7年的刑罚,直到2005年1月30日被减刑释放。
2007年,被告人单某再次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2年。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不思悔改的单某先后两次尾随他人并盗窃现金人民币3300元及2张银行卡和存折。后单某在一次行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盗窃数额巨大怎么处罚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此,攸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