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多次盗窃手机电脑
被告人刘某、张某曾因盗劫三次被处以刑罚。2009年1月份,二人再次合伙盗窃,在陕西省三原县某广告公司内,刘某转移工作人员视线,张某负责盗窃,盗走价值1580元笔记本电脑,获得800元赃款。在后来的几个月里,刘某先后三次盗窃手机2部,笔记本本电脑一部。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刘某盗窃四次,张某盗窃一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6月1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和拘役六个月,并分别处2000元和1000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