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半夜偷狗卖钱
被告人河南省固始县农民魏某、张某和胡某三人,为了赚钱,于2009年7月10日夜里,在该县往流镇一街道上,将潘某家的宠物狗毒死后盗走卖于他人,得款2百元。案发后三人被抓获,方知被盗狗为价值4千元的名犬。
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张某、胡某采取秘密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0年6月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宣判此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张某、胡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