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结伙盗窃
犯罪分子付某曾因抢劫和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了被告人王某、朱某,三人结为好友。2008年6月,付某刑满释放,王某、朱某处以缓刑。三人出狱后还经常联系。
因缺钱花,在朱某的提议下,三人伙同朋友张某、赵某决定盗窃铁路运输的大米。2009年11月22日,五人采用割火车篷布卸货的方法盗窃了价值36950元的大米。转移赃物时朱某被当场抓获,其他四人先后被抓。
缓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处罚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撤销王某、朱某缓刑,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11个月,被告人付某、张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4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