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本性不改再次入狱
被告人欧阳某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2009年11月,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欧阳某某再次使用工具撬门而入,先后潜入被害人李某某等家中盗窃现金及其他财物,价值共计7663元。
盗窃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系累犯,属其他严重情节情形。
2010年6月4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款7128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