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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电脑板价值十四万余元,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团伙盗窃电脑板价值十四万余元

2010年2月及3月间,挖掘机司机游某建议甘某盗窃挖机电脑板以此向挖掘机老板敲诈勒索,并传授其具体犯罪方法。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10月18日,甘某一人或与游某、袁某、曾某、李某、杨某其中一人,在多处工地按游某所授犯罪方法共盗窃16次,盗得挖掘机电脑板19只。其中,以甘某为主盗窃作案16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141167元;游某参与作案1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27600元;袁某参与作案7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48634元;曾某参与作案3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24612元;李某参与作案2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16840元;杨某参与作案1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9450元。作案后,受害人与甘某联系,经双方约定,受害人将按约定的数额汇款到甘某指定的银行卡上,其中12次被害人将赃物取回;4次受害人汇款后,未与甘某联系上。案发后,甘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袁某、曾某。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某、曾某、游某、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某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对其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某、曾某、李某、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甘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世军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011年7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李某、曾某、袁某、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年、四年、五年、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20000元不等。判决被告人游某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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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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