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10元车费搭上性命
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人被告人李某是一名客车司机。2009年11月1日,被害人张女士在胜桥镇地段坐上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客运汽车,因张女士发现其他乘客的车票比自己便宜10元钱,遂向售票员索要多收的10元钱。后因客车中途停车,让乘客转乘另一辆同方向的客车,张女士不同意转车,非要要回10元钱才肯转。在与司机李某争吵时,张女士一气之下拔下汽车钥匙,司机李某因此与张女士发生冲突,两人在争抢钥匙时,张女士被推挠中,失足从客车门前摔下,仰面着地,摔至昏迷。后经抢救张女士死亡。
司机李某与售票员等人在事发后,对外宣称张女士是自己失足摔下车。
后来车上乘客等人报警,司机李某遂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犯罪事实。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本案的起因系因被害人要求讨回应得的车票差价人民币10元,虽然被害人拔下车钥匙的索要手段欠妥,但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没有过错;李某在被害人受伤后未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对李某减轻处罚。
最后,昆山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