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同他人女友聊Q起纷争动手伤人
2008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与网友罗某某QQ聊天,因言辞暧昧引起同罗某某一起上网的罗某某的男友宋某某的不满。宋某某在QQ里辱骂杨某某,杨某某为出气带上其朋友共五人在网吧外面殴打宋某某,致宋某某轻伤。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宋某某6000元医药费。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邀约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邀约他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