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抢劫下药又放火,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不劳而获,打起了抢劫他人财物的主意。经过周密的计划后,张某某于2008年11月12日上午,将18岁男孩孙某某带到一片树林里,将事先放入迷药的水给孙某某饮用,将其迷昏之后捆绑,并抢走了孙某某身上的14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为掩盖罪行,凶残的张某某放火欲将孙某某烧死,后孙某某醒来逃脱后报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抢劫之后,又采用放火的方法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孙某某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据此,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