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主席因私人纠纷雇凶杀人
黑龙江省信恒集团董事局主席被告人王某某因与受害人钟某某有个人恩怨,遂示意秘书被告人白某对钟某某伺机报复。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白某雇佣了被告人于某,二人在地下停车场将受害人捂死并焚尸。受害人钟某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名被告人赔偿损失。
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等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民事赔偿的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10年7月14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白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