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财迷心窍贪污救助款
犯罪分子曹某曾先后担任安徽省五河县某村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7年至2008年,曹某利用自己为村干部的身份在上报雪灾政府拨发救助款过程中,采取以他人名义虚报、侵吞他人补偿款等方式领走14760元。侵吞村民荀某最低生活保障款1320元。2009年7月,曹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曹某在服刑期间,贪污公款罪行被举报。
贪污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6080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