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遭报复乱棍打伤行凶人
被告人熊某是河南固始县马罡乡郭楼村的电工,熊某于2008年5月21日晚发现患有癫痫病的同村村民马某为了偷电私接电线,遂加以制止,不料,却因此让马某记恨在心。马某为泄愤和报复熊某,多次到熊某家中企图伤害熊某未成。后马某在2010年1月25日,在熊某女儿出嫁时,故意摔碎碗筷来搅局,被民警劝走后,又于次日晚返回欲行报复,被熊某乱棍打伤。马某被打伤后,熊某主动投案自首。
故意伤害罪免予刑罚的情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的窃电行为和报复行为在先,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5日,固始县法院依法判决电工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