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小伙盗窃被抓获
2009年7月12日至7月28日,为筹钱上网,山西来京务工的被告人17岁小伙张某某趁上网者休息睡觉之机,先后在海淀区某网吧盗窃财物四次。另外,张某某还以买手机为名在某手机店盗窃手机一部。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798.5元。7月28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盗窃罪怎样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可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