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出纳挪用资金赌博
被告人伦华原为扶绥县中东镇那淋屯经联社系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1日被告人伦华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经联社资金人民币50881。10元用于赌博,被发现后伦华还款3800元,但其他款项则未还清。2009年7月6日,被告人伦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广西扶绥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伦华在担任经联社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0881。1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伦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尚有人民币47081。10元不退还,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承办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系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25日,广西扶绥县法院以被告人伦华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犯罪所得人民币47081。1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