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门卫保安抢劫医药公司
2009年5月上旬,由被告人陈某某提议谭某、易某某、汪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在湖南省长沙县共同密谋了实施犯罪的计划。按计划,五人分批到达了江西省萍乡市。2009年5月11日凌晨,陈某某、谭某、易某某、李某某窜至萍乡某医药公司门卫值班室,四人将门卫刘某捆绑,用胶布封嘴,并抢走了刘某的手机和现金,共计900多元。汪某某留在值班室看守。后采用同样的手法控制了保安张某,并抢走张某的现金700多元。四人打开医药仓库大门时,声响过大,被保安宋某发现,五人趁宋某打电话叫人之际逃走。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谭某、汪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0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27日因盗窃(未遂)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谭某于2004年7月14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7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易某某于2007年3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抢劫罪如何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易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犯意,邀集同案人,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谭某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某某、汪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谭某、汪某某检举揭发同案犯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09年11月13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汪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