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7年牢出狱又犯罪
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23岁)因盗窃、抢劫被判服刑七年半后出狱,但工作不好找。于是被告人李某到郑州找到同样经历的朋友郑某,二人决定联手盗窃。
从2008年11月5日到2009年6月12日,两被告人共实施了四次盗窃犯罪活动。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百货商店,窃得现金1200余元、香烟30条(价值2718元)。2009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盗窃某超市,窃得现金1100余元,香烟50条,洗发水15瓶、啫喱水4瓶、剃须刀1个、两盒内裤。物品总价值6134元。200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王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盗窃被害人谷某开的移动充值店。王某窃得现金600余元,三人住在店中的谷某发现。王某为抗拒抓捕,与李某一起将谷某打伤。2009年5月21日2,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盗窃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商店,窃得现金2200余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元)、香烟14条(价值2310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被追回返还被害人李某。四次盗窃钱财均被平分和挥霍。
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和王某被抓获。
盗窃罪怎样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谷某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又当场对谷某使用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两人均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9年11月2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