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内盗窃被抓获
200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岑某、谭某预谋到广西贵港市某美容院盗窃,将店内海信电视机一台(150元)、电视机一台(50元)、美的牌微波炉一台(493元)、电冰箱一台(1275元)、充电器(45元)、电动车(960元)盗走。案发后,上述赃物已归还失主。
盗窃罪如何处罚
广西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岑某、谭某都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鉴于被告人岑某、谭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24日,广西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岑某、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