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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与人争吵后开车撞人,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646人  作者:南宁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交车司机与人争吵后开车撞人

2010年3月1日,被告人张斌与晋中市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持不符合驾驶公交车资格的B型驾驶证担任该公司司机。2010年3月27日,张斌驾驶11路公交车行至晋中市新建路晋华中学站时未按照规定到站后停车,遂与下车的张某、范某夫妇发生争吵。后来,看到范某带着儿子下车并站在公交车右前方,心生怨愤的被告人张斌启动车辆将范某母子当场撞死。事发后,被告人张斌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晋中市检察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张斌公诉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张斌的辩护人在张斌自首是否成立,孩子的死是故意还是意外进行了激烈辩论。另外,张斌的辩护人提出张斌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但公诉机关并不知情。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晋中市中院审理后认定,张斌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母子非死即伤的后果下,仍然驾车行驶,导致母子死亡,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张斌在案发后,开着公交车在交通要道上撞人、闯红灯、超速行驶,全然不顾及公共安危,虽有自首情节,但不予从轻处罚。同时,张斌所说的有举报他人犯罪一事经查也不属实,故公诉人指控的张斌涉嫌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2010年8月17日,晋中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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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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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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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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