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窃贼为谋私利盗QQ靓号
2006年7月至9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利用腾讯公司系统漏洞窃取了一批QQ靓号,后约定由被告人袁某在网上销售。2006年9月10日,其中QQ号码98888被人以42000元的价格买走。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袁某也于次日被抓获。
侵犯通信自由罪如何认定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采用非法技术手段,盗取他人的QQ号码;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告人朱某非法盗取他人使用的QQ号码,仍帮助销售牟利,二被告人的行为使原注册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告人朱某负责盗取QQ号码并标价后交给被告人袁某出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某仅负责出售被告人朱某已盗取的QQ号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因此,南山区法院一审分别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1年,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