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私建公厕收费遭拒动手伤人
2009年12月17日10时,石某某在湟源县某加油站加油时,因内急被加油站职工指到岳某某私自修建的收费公共厕所上厕所。岳某某向石某某索要费用一元钱时,石某某因认为厕所是加油站的,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岳某某手持活动扳手打伤了石某某左眼,导致石某某左眼被摘除。
岳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石某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岳某某和该加油站一同列为被告。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应承担赔偿石某某的损失。而加油站因未向消费者提供厕所方便服务,且在指向农户的厕所时没有说明厕所的具体情况,致使被害人误认为是加油站的厕所而拒绝交钱,因而发生争执直至伤害案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已被判处承担了应有的赔偿责任。
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