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酒后砍砸店面并伤人
2008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张某、刘某、冯某在被害人杨某经营的一家兰州拉面馆喝酒,结账时因杨某坚持三人支付账单上零头的三元钱而发生争执。张某回家后拿来两把砍刀,交给冯某一把,三人随即将杨某店内的桌椅、门窗等砍砸。三人逃离现场时遭到杨某的阻止,张某、刘某拿起砍刀将杨某砍成轻伤,冯某骑自行车将杨某撞倒,逃离现场。
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冯某共同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物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故意持刀将被害人杨某砍成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比照主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刘某、冯某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三被告人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刘某拘役五个月,冯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