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结婚前夜男子打伤准新郎
被告人李某某(男)和女友柏某某谈了6年恋爱后分手,后来柏某某在分手3个月后在家人的安排下准备于2009年11月5日结婚。就在前女友结婚前夜,喝酒后的李某某在与柏某某通电话时,因柏某某的准新郎也在,李某某便借着酒劲来到两人所在处,因言语不和发生殴打,李某某一巴掌将准新郎打伤,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乙级。
事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了伤者的损失。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