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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建墙与邻里起纠纷致人受伤,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6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因建墙与邻里起纠纷致人受伤

2010年3月30日,康某某以邻居易某某新建的围墙挡路为由,用锄头挖该正在建设中的围墙。易某某为阻止康某某上前抢夺锄头,过程中易某某用锄头柄将康某某左手臂及右大腿处弄伤。导致康某某轻伤甲级。

易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康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易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4万元元,该款已付清。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害人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易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易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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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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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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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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