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狗未成故意杀人
2004年2月4日晚,从外地来到辽宁省辽阳县一轧钢厂打工的被告人杨某,在路过同厂子的工人王某家门口时,在欲用暴力将王某家的狗牵走时,正巧让王某看见。因遭到王某的训斥,杨某遂抄起一块砖头猛击王某头部,致使王某头部受伤身亡。作案后,杨某潜逃,直到2009年4月18日因其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获归案。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杨某被公诉至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因偷狗不成,竟持砖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不计后果持足以致命的砖头击打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主观上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被告人杨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交代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在被司法机关掌握,并被列为网上通缉逃犯后的交代,不属自首,应认定为坦白,但可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考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的妻子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5385元;作案工具及被告人所穿衣物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