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团伙绑架学生勒索赎金600万
2010年4月15日22时30分许,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的被告人秦某、刘某、张某、孙某携带砍刀、匕首、胶带纸搭乘由刘某驾驶的秦某无牌照红色夏利轿车,从河北省宣化至赤城县一中底商对面的假山公厕门口,将16岁的中学生郭某骗至车上。随后,张某和孙某通过持刀威胁、胶纸束缚等方式将郭某绑架至河北省涞源县城秦某提供的一处平房内,并电话威胁郭某的父亲在两天内准备600万元钱赎人,并警告不许报警。2010年4月16日,郭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并将被告人秦某、刘某、张某、孙某先后抓获归案。
绑架罪如何量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张某、刘某、孙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绑架之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捆绑、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从河北省赤城县绑架至涞源县,并索要600万元的赎金,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恐惧心理,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同时认为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2007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刘某、孙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
因此,赤城县法院一审分别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