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女友提分手车内纵火,犯罪中止如何量刑
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汽车载着女友被害人谢某于2010年2月27日出行,后在一加油站加完油后,因女友要与其分手,李某规劝未成,两人发生口角和冲突。李某一气之下,将车内刚加满的汽油倒到女友谢某身上,然后点燃汽油,欲在车内和女友同归于尽。着火后,李某放弃杀人的念头,开始救助女友,后经抢救,谢某仍被烧成重伤。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谢某被公诉至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放火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在放火后,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受害人谢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就民事部分对受害人谢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谢某的谅解,故酌情对其处罚。
2010年8月30日,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