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不到两年拐卖12名儿童,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利,多次从事拐卖儿童的勾当。仅2006年3月到9月,半年时间,何某某或是单独或是与人合伙,先后在贵州省贵阳市作案8起,先后将8名4至9岁的儿童骗走后,卖给河南滑县当地的村民。2007年4月至7月,何某某再次到贵阳市作案4起,最后一次在拐卖一名6岁孩童途中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偷盗、拐骗儿童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何某某与他人共谋拐卖儿童,直接偷盗、拐骗儿童2名,指使他人拐骗儿童10名并带至异地贩卖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某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
据此,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何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