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利用网络博客诽谤他人,诽谤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8年5月,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新安江发电厂职工肖某的丈夫到四川出差时遇地震失踪,半年后才找到尸体。期间,其同事被告人董某的丈夫频繁对肖某母子电话及短信问候,二人多了一些电话联系。然而,董某却误认为肖某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年底,董某先后在新浪网上的博客中发表十余篇文章,采用不点名的方式称肖某为第三者,并捏造肖某“数年前充当第三者,与多名男性有染、纠葛不清,私吞亡夫财产”等事实,采用侮辱性语言贬低肖某人格、损害肖某名誉。同时,董某还将博客网址告知朋友,并将博客网址发布在新安江发电厂内网上,导致客文章被广泛阅读和散播,给肖某的心理和名誉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肖某患心因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948.26元。
2009年12月25日,在多次要求董某关闭博客、停止诽谤和向厂领导反映未果后,肖某遂将董某诉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年6月18日,建德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但被告人董某拒绝赔礼道歉,调解失败。
2010年9月2日,建德市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董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肖某医疗费294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