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千元利益伙同他人拐卖女童
2009年12月15日,为谋取非法钱财,被告人赵某拜托妻子联系到因无生育能力而倍受委屈的妻子的大姐达成儿童买卖协议后,并于次日下午15时许伙同被告人詹某、马某、蒲某、牛某、邢某来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租房住下,赵某去超市买了胶带后指使詹某、马某以借饭盆为由骗开史某的房门,将毫无防备的史某按到在地后用胶带、毛巾等工具将其束缚。随后,几人将女婴抱至赵某妻子的大姐家中换回了8000元人民币。在孩子被带走后,史某想方设法挣脱束缚后打电话报警。2009年12月17日,公安人员将赵某、邢某、蒲某、詹某、马某、牛某抓获,被拐女婴已被解救。
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詹某、马某、蒲某、牛某、邢某以出卖为目的,绑架一名儿童,其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詹某、马某、蒲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某、邢某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在从犯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悔罪情节明显,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0年9月1日,二七区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爬出被告人蒲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