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炸毁女友家中房屋,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龙某某因不满女友陈某某与其分手,为报复女友陈某某遂于2009年4月1日,携带从一煤矿处窃得的炸药和雷管,来到女孩陈某某父母的住处,在楼房下将炸药等安装好后引爆,致使陈某某父母的两层楼房被炸毁,屋内设施遭不同程度毁坏,共计损失81840元。
事发后,龙某某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0年。陈某某及其家人也将龙某某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向其索赔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破坏,被告龙某某故意在原告居住的楼房下实施引爆造成原告房屋及屋内财物毁损,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由此所带来的损失。
据此,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龙某某赔偿受害人损失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