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称霸一方
2001年,被告人陈知益、集杨全、杨鸿等人结识并结伙。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全、杨鸿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灵、刘全胜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犯数罪如何处罚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知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邓宇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杨鸿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被告人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迁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010年5月26日,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张道木在二审中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一审未认定上诉人郑迁有自首情节不当,应予改判。
对维持被告人陈知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零六十一万元以及被告人杨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的刑事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该判决即为核准对被告人谢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及对被告人冯胡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他各被告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