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再度盗窃摩托车
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获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周某又重操旧业,伙同两个同伙(另案处理)来到江西省安福县公路山庄乡河西煤矿路段,盗窃了受害人刘某和李某的摩托车各一辆(价值为6200元),在盗窃受害人周某1的摩托车被发现后,周某三人遂驾驶已窃得的两辆摩托车逃跑,后被抓获归案。
构成累犯加重处罚吗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盗窃周某1摩托车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系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0年5月26日,安福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