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民工工资潜逃
2003年9月,被告人徐某担任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民工负责人,负责代领和发放工程建设民工工资。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代领的56万元民工工资只发放15万元左右,自己带着剩余的40万余元潜逃到内蒙古赤峰市。过了六年的逃亡生活并挥霍了赃款后徐某投案自首。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