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钱财雇佣杀手杀人
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朱某在煤矿的合作中产生纠纷。被告人郭某察觉朱某有解除合作的意图后,派人强行进驻南咀煤矿。在郭某委托下,被告人王某开始介入双方的合同解除事宜,并多次在朱某和郭某之间协调沟通。被告人郭某看到与朱某合作无望,便以朱某毁约,对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委托王某向朱某索要四五千万元。
王某同意并提出索要报酬,郭某答应事后付给王某好处。王某在明知朱某与郭某签订的合同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仍以合同不履行、郭某要损失掉6500万元等为借口,迫使朱某签订了“补偿”郭某305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事后,王某获赃款200万元。此后,被告人郭某指示被告人白某,雇用赫某和白某2,于2008年6月15日夜在咸阳将朱某杀害。随后,4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为了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与被害人朱某合作无望的情况下,一方面假意继续让王某进行调解,与被害人朱某协商解决纠纷;一方面铤而走险,产生杀人动机,让白某实施雇凶杀人,出雇凶费用180万元人民币,并与白某保持联系。被告人白某为了促成郭某的经济利益和牟取私利,提出杀害被害人朱某的建议,并在郭某让他实施雇凶杀人后,积极组织实施杀人行为,获得赃款9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赫某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在白某的组织下,积极实施杀人行为,获得赃款8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白某2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积极帮助白某、赫某寻找被害人朱某的住址,协助赫某等候被害人朱某,获得赃款8万元人民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在调解过程中为牟取私利,向郭某提出好处费的要求,在郭某答应后,施加压力迫使朱某签订解除合作合同的协议,从郭某所获赃款中分得2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2010年5月24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赫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白某2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