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支付宝账户资金被捕
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李某(被告人)发现浙江省宁波某日用品公司下属的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害人)网络销售系统中的数据库存在漏洞,利用黑客技术,被告人先后6次盗取、转移被害公司的12个支付宝收款账户内的资金135万余元,并通过网上转账将其中34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24万余元。案发后,其余资金已被银行和支付宝公司冻结。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帐户中的资金1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盗款项中的101万余元被支付宝公司等冻结,系未遂,对这部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9日,海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