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多次盗窃房东物品
被告人赵某在房东杨某某家租房屋居住。2009年9月,被告人赵某溜入房东杨某住处,将杨某客厅桌子上一枚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铂金戒指、一副耳钉盗走。9月28日与10月7日赵某又两次溜入杨某住处,将杨某一部价值900元的数码相机、以及一个女式皮包与一副金属手链盗走。
主动认罪能从轻处罚吗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乘人不备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