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到原单位宿舍抢劫杀人
200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阎某携带尖刀来到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原工作单位宿舍。趁被害人李某不在进入其宿舍翻走财物后,又进入被害人谭某宿舍,欲再实施抢劫时惊醒谭某,发生厮打。李某闻讯赶到后,被告人持刀捅刺谭某头部和李某胸部,李某跑出房间后,被告人持刀追赶,追赶中又持刀刺伤被害人赵某、杨某、白某、殷某等人后,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李某和杨某被被告人刺破心、肺当场死亡,被害人谭某受轻伤,被害人赵某、白某、殷某受轻微伤。
犯数罪应该怎么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阎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但因其所犯罪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予以严惩。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7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