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事老帮人调解纠纷反被打伤
被告人李某(男)与王某(女)是男女朋友关系,因分手两人发生矛盾,王某遂于2010年3月10日晚,找来被害人王某1和赵某来当和事老,帮忙化解两人的冲突。怎料,因言语不和,李某分别用铁锹和碎啤酒瓶打伤两位前来帮忙调解的王某1和赵某,致其二人轻伤和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公诉至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故与他人发生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