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多次盗窃
被告人曲某,凭借自己的攀爬技能多次入室盗窃,两次被江苏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曲某来到了上海。2010年1月6日,曲某流窜至上海市静安区辖内某小区,潜入该小区的3楼至17楼住宅内行窃,窃得5户居民家中的现金1万余元、及移动手机3部、数码照相机1架等物品。2010年1月25日,曲某被抓捕归案。
累犯是否应该加重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曲某入户实施盗窃的行为,不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曲某到过现场的勘查笔录和痕迹鉴定书等证据,还有从曲某身上查获的部分赃物等物证佐证,形成了曲某实施入室盗窃犯罪完整的证据锁链,考虑到曲某是在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赃款大部分未退还应依法从重处罚。尽管曲某一再否认不是他的作案,但法院最终依据查证的连环证据,对曲某作出一审有罪的判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犯罪累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