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士多次盗窃电动车
2007年李某曾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李某某曾因吸毒被劳教。2008年10月28日12时许,李某和李某某窜入项城市公交公司院内,盗窃了一辆深蓝色“爱玛”牌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英克莱”牌电动车。经鉴定两车价值分别为1600元、1800元。此后两人又在项城市苏果超市楼下、项城市公疗医院院内等处盗窃他人电动车数辆。
盗窃罪怎样处罚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李某盗窃数额巨大,李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有前科,应从重处罚。
2009年11月16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分别有期徒刑5年和3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和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