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女友写借条并发生性关系
2009年4月18日,郭亮因其女友小秋(化名)提出分手,又发现有其他男人发给小秋的短信及未接电话而恼火,在一宾馆内先后对小秋进行殴打,并逼迫其写下3万元借条。21日凌晨,郭亮又在另一宾馆强行与小秋发生性关系,又逼迫小秋写下10万元的借条,同时,将原3万元的借条销毁,并拍下小秋的数张裸照,对其进行威胁,要求数日内支付现金1万元,否则就将裸照在其老家和网上传播。
数罪并罚判多少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
2009年11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亮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