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多人强收过路费
2008年3月15日晚12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区扶隆乡农民宋某某与曾某某(已判刑)密谋后,召集唐某、陈某某、吕某某(已判刑)和“石头”、“二十二”、“二十”、“阿六”、“阿龙”、“阿简”等人携带火药枪、猎枪及汽油、啤酒瓶等窜至防城区扶隆至那勤公路西江桥头,采用石头拦路、在路中间燃火等方法把陈某武驾驶的大货车拦下,并货车的挡风玻璃、角窗、边灯和尾灯,威胁陈某武打电话给货主李某某和黄某某要求以后每过一车要交200元“过路费”。
2008年3月18日晚,宋某某与曾某某又召集唐某、陈某某等人携带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和火药枪、猎枪到那勤公路佛子坳,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燃扔向运载有李某某、黄某某货物的大货车。2008年3月22日,货主李某某、黄某某无奈找到曾某某面谈,同意以后每车货物付50元给曾某某等人。直至3月29日,曾某某等人共挟取李、黄现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3月4日刑满释放。
累犯怎样处罚
2009年1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宋某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参与作案,是主犯,且因其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防城港市防城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