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现服刑于广东省韶关监狱的罪犯杨某在2006年时因行使盗窃、抢劫犯罪行为,依法被判处以下刑罚: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7万元。谁知罪犯杨某报请减刑期间竟违反监纪监规私藏手机。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狱建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09年4月3日作出的减刑刑事裁定,即(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2913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某在执行机关向法院报送减刑期间,不思悔改,私藏和使用手机,严重违反了监纪监规,不符合相关减刑条件。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杨某的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