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歹徒合伙抢劫
2009年1月4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男子陈某某伙同花名“菊鼓”、“兄弟鸭”(二人均另案处理)二人携带准备好的折叠刀、胶带等作案工具,由陈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粤SGA153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从北流市窜至贵港市城区伺机作案。当晚12时许,陈某某等三人开车尾随驾车买夜宵的女青年梁某,在某宾馆后门停车场,“菊鼓”、“兄弟鸭”强行将梁某拉上面包车,陈某某马上开车离开。途中,“菊鼓”、“兄弟鸭”用帽子盖住梁某的头部,用胶带反绑梁某的双手,用刀顶住梁某的腰部并将梁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价值人民币885元的CECTTV9898+型手机1台、索爱W580型手机1台、黄金戒指和铂金戒指各一枚及手镯一个等财物劫走,后三人将梁某丢到覃塘区五里镇东流村附近林地逃跑。事后,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及CECTTV9898+型手机一台。
经鉴定,梁某身体的损伤属轻微伤。
2009年1月7日晚,公安机关在玉林市玉州区二环路某酒吧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遂将陈某某分得的赃款及手机收缴归还梁某。
抢劫罪怎样判刑
2009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梁某上车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贵港市港北区法院遂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没收作案车辆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