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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强奸抢劫女旅客,累犯该怎样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冒充警察强奸抢劫女旅客

2009年5月21日夜,安徽省歙县27岁的农民汪某某在铁路景德镇站购买了一张前往黄山的K222次旅客列车车票,欲在途中伺机作案。在车站候车室,汪遇见了独自一人前往黄山的陈某某。5月22日凌晨1时许,汪、陈二人分别持票乘上K222次旅客列车,一同就座于2号车厢。汪谎称自己是警察,即使无票也可带陈出站。闲聊时,汪寻机撕毁了陈的车票,还向陈出示了手机中其身着警服与妻子、儿子的合影。

凌晨4时许,列车抵达铁路黄山站,汪假意帮陈提行李,在1号站台下车后诱使无车票的陈随其往出站口反方向行走。行至车站货场斜对面的两股铁道中间时,汪用手卡住陈的脖颈并将陈按倒在地,以杀死陈相威胁强行将陈奸污。后汪又从陈身上劫得人民币2000余元、索尼牌DSC-W300型数码相机一部、NOKIA牌N98+型手机一部及另一部直板手机,随后逃离现场。在回家途中,汪将所劫的其中一部直板手机丢弃。

2009年5月26日,陈某某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

据悉,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004年分别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2005年又因盗窃被杭州铁路乘警抓获后处劳教1年。

200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汪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被劫手机一部,后又从汪某某家中追缴被劫相机一部及人民币1000元。

经鉴定,缴获的NOKIA牌N98+型手机、索尼牌DSC-W300型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744元。

累犯该怎样处罚

2009年11月1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遂一审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8年和1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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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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