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亲戚家财物
2009年7月初,被告人彭小华先后二次采取爬窗方式进入舅舅邹平安家中及姨父陈小朋家盗走现金以及761元金银首饰等。被告人彭小华转到福满楼酒楼盗走金圣、芙蓉王、中华等296元品牌香烟。被告人彭小华来到县城银云路罗历生家,采取同样的入门方式,盗走价值400香烟、价值141.3元银项链等。7月9日彭小华又盗走到舅舅家的1200元软装中华香烟。被告人彭小华又来到县城泉江大桥南端的龙泉书店,扳开木板门进入店内,盗走瓷盘、电影广告画、铜钱等物。经鉴定被告人彭小华盗窃作案8次,总价值4510.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盗窃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小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彭小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亲戚,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小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