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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灭口为钱财,抢劫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杀人灭口为钱财

2006年9月27日晚,陶小锋、聂康全、岳新良(以上均为被告)携带刀子、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到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乡哈拉界沟村刘某家抢劫。三人先后将刘某夫妻及其3岁女儿杀害以后,在屋里翻找钱财。为毁灭证据,三人点火引燃刘某家。2006年12月,三被告人被抓获后被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处罚

2008年7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3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陶小锋、聂康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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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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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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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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