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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拒绝补票与人争执致人受伤,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8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因拒绝补票与人争执致人受伤

2007年2月5日晚,被告人龚某等四人身着没有警衔、警号的警用作训服进入影剧院看电影,门口监票员曾某以为龚某等人是公安干警,于是让龚某等四人进入,曾某在得知龚某等人不是公安干警后,曾某等影剧院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补票,因龚某等人拒绝补票,双方发生争执,因曾某所站位置较低,曾某被龚某推倒在地。之后,曾某等人报案。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龚某赔偿了曾某医药费20000元。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

4月18日,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主持下,龚某又支付了受害人赔偿款60000元,受害人曾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某等人在进入影剧院后,对影剧院内斜坡的地势情况理应知晓,在电影公司管理人员找到其要求补票时,龚某等人拒绝购票并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在负责监票的受害人曾某来到争执现场时,龚某仍不补票并与曾某发生争执和拉扯,其推曾某的一下造成曾某受伤,虽不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但却持放任的心理,属于主观上的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某归案后,为逃避对被害人曾某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逃逸,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但鉴于:一、被告人龚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二、被告人龚某在本案中,只是推了受害人曾某一把,其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和主观恶意程度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相比,明显轻微;三、被告人龚某在第一次归案时,根据当时受害人曾某当时的伤势已赔偿了20000元;在第二次归案后,与受害人曾某和双牌县电影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60000元赔偿义务;四、受害人曾某根据被告人龚某的悔罪态度,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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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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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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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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